9月是希望的季节,又一群大学生满怀希望地迈入了大学的校门。可是,在此之中也有很多大学生却为了学费发愁,据教育部统计,目前在全国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约240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0%,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在5%-10%,人数大概在160万。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帮助有困难的大学生解决这些问题。
国家倡导大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合法报酬。勤工助学活动贯彻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勤工助学能帮助大学生进一步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通过参与勤工助学,能够有效地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作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勤工助学有助于贫困家庭学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缓解经济困难,帮助他们自立自强,是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的有效途径,对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大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也不断发生。为了更好的保护大学生,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大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劳动权益保障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我们希望每一个大学生都能愉快、充实地度过大学这个人生中最美好的阶段。
《意见》要求,各高校挖掘、整合校内资源,规范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勤工助学基地,积极在校园内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要结合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争用3-4年时间,使6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和部分本科生能够拥有“三助”岗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吸纳学生参加校内实验室、校办产业的有关工作,使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要加大力度,选派学生承担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
校外拓展勤工资源
学校应鼓励大学生从事家教、社区服务等校外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优势,联合有关方面推进建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基地,通过青联、青年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大力挖掘社会资源,以组织勤工助学招聘会等方式动员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和信息服务。学校团委要明确专人承担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工作,指导学生会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协会等组织,鼓励他们对外联系、自我服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意见》要求各高校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强化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等。要为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相关设备,保证其正常有效运转。
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要求,针对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开发、申请审批、工作考核、经费管理、权益保护等重点环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确保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对在勤工助学的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课余勤工最高工时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应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最低报酬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如条件许可,应尽量争取同比稍高的标准;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同意。
严格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加强对学生权益的维护,学校要采取严格审查资格、签订劳动协议等切实措施,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纠正甚至取消用人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要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要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抓紧建立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各高校把勤工助学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同学校内部教学、行政、后勤管理、服务机制的转换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制定完善《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保证勤工助学工作的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要推进工作创新,利用网络等新载体加大社会资源整合力度、提高服务水平。要定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